头玩app: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通告
来源:头玩app 发布时间:2026-07-07 12:56:50(一)相关的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未制定专项方案、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一律不得开工。坚决杜绝未告知、未现场交底、未人工探明管线、无专人监护的盲目施工作业行为。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及控制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道路施工、土方开挖、钻探爆破、顶管盾构、打桩深基坑、机械碾压等涉气风险施工作业,建筑设计企业应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于开工前向属地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告知,报送实施工程的方案、作业范围、工期工艺、施工设备等关键资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编制施工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全面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施工全过程燃气设施安全。
(一)严格落实四方现场交底。施工前,建设、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一定要联合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现场踏勘,全面探明作业区域内燃气管道走向、埋深、管径及具置。现场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与防护围栏,划定安全作业区域。管道位置不明、未进行交底或交底不清的,严禁盲目开挖,必须先进行人工探坑,精准确认管道位置及周边设施情况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
(二)压紧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实施工程单位须设立燃气安全专职责任人,完善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机制,层层压实岗位安全责任。从严管控分包队伍及一线作业、机械操作人员,严防管理缺位、责任悬空。燃气经营企业须配齐现场管理人员与监护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一)强化现场旁站监护。涉气施工作业期间,燃气经营企业须安排专人全程旁站指导,如实填写监护记录并留存影像资料。实施工程单位须严格服从现场监护指令,落实每日施工计划、作业方式及范围报备制度;发现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严禁开工,实施全程动态管控。
(二)规范停工与复工管理。施工暂停期间,须对燃气管线及施工点位采取全覆盖保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复工前,必须重新核查管线安全状况,经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严格专项竣工验收。涉气工程完工后,建筑设计企业须联合施工、监理及燃气经营企业组织燃气安全专项验收,重点核查安全保护措施、安全间距及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彻底消除管道占压等隐患。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严禁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须完整归集施工保护方案、安全交底记录、保护协议、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等关键资料。参建各方须规范建档留存,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燃气企业移交,确保燃气管网资料完整、准确、可追溯。
施工单位须常态化做好应急准备,明确处置流程与岗位工作职责。施工中如发现燃气泄漏、管道破损等不正常的情况,必须立即停工,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设置警戒封锁现场,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或拨打手机;第一时间拨打119、110及燃气24小时报警电话,并通知燃气企业到场抢修。严禁隐瞒不报、拖延上报、擅自处置隐患、带险作业、强行施工。
(一)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对项目施工安全负首要责任,实施工程单位负直接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施工前置报备、方案审核及全过程安全管控;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管职责,对违规野蛮作业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燃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履行管线交底与现场监护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缺位的,依法一并追责。
(二)从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未履行施工告知、未制定保护方案、未落实防护措施、违规野蛮施工、拒不服从现场监护等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视情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因违规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火灾爆炸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燃气安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占压燃气管道、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损毁移位防护设施、损坏管道标识、私接燃气管道等各类危害燃气安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建筑设计企业未会同实施工程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制定保护方案或未落实保护的方法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